人才职称 |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专业化,为规范“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数字创意产业领域的智囊团和智慧库,是参与决策和提供咨询建议的专业技术团队,为“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入库专家应是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数字创意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第四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数字创意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研讨会,组建“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评审委员会。
(二)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对“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涉及内容以及工作提供研讨方向和建议;对“数字文化人才职业资格评定标准制定”的需求、评定要素等提供专业意见;为调研报告提供撰写建议;为“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的管理办法拟写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三)参与专家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专家参与“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的相关宣传推广、培训指导、对外交流等活动,采用论坛、讲座以及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交流、解读、宣传有关政策。
第六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合法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但须履行必要手续。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在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家库组织的决策咨询、评审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参与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咨询、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活动对象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因故不能参与或完成专家库组织的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采取公开征集、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征集专家。
(一)公开征集: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征集通知,并对应征条件进行细化。
(二)个人申请:申报人如实填写《“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专家库人选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同意后提交专家库。
(三)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于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专家,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发函邀请入库。
(四)资格审核:专家库管理部门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五)聘用入库: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专家库聘期为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为专家库管理,是指关于“数字文化产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制定”工作的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或专家库的建议、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十条 专家库的工作经费来源包括:
(一)根据工作实际提供经费。
(二)根据工作实际申请专项经费。
(三)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专家库开展日常工作。
(二)专家库组织调研、会议等活动。
(三)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专家库运作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资格评审、认定,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负责专家日常联络、专家信息更新、专家活动报道;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培训、调研、指导、论证和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更新。
第十四条 专家库申请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数字创意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