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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工作指引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2:18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最新政府采购文件及局机关工作实际情况,局财务处对2020年印发实施的《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2年4月2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局财务处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4月25日

(联系人:杨莉,联系电话:38925403)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采购事项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驻局纪检监察组结合工作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符合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采购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分别按市财政局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市财政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事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各处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提交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准确、合理,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变更事项,原则上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如因业务需要,确需调剂(包括新增、调增、调减)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须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采购手续。平台账号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以下称为“采购专员”)管理,由采购专员协助采购项目经办处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平台各节点采购操作。

  第七条 除在云平台上实施的简易采购外,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且年度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简易采购。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货物项目可选择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团购等方式;工程和服务项目选择定点采购方式,包括定点议价和定点竞价两种方式。

  第九条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采购行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采购项目在云平台电子卖场有对应供应商的,可按照集中采购操作程序,在云平台上实施简易采购。

  第十条 经办处室根据采购预算和项目特点,提出采购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按照经费开支预算审批权限一并办理采购方式审批。

  经办处室自主选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代理机构)负责实施代理分散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与代理机构严格遵守各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各环节合法性、公平性。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结果由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批。


自主采购事项

  第十二条 自主采购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参考《政府采购法》有关程序实行自主采购。

  第十三条 经办处室根据工作任务、项目金额和特点拟定自主采购需求,选择自主采购方式,可结合经费开支申请,按照经费开支预算审批权限一并办理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在云平台电子卖场或“网上超市”有对应供应商的自主采购项目,鼓励在云平台上实施简易采购。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经办处室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参考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和有关规定,选择其中一种采购方式,报批后委托在市财政局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的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经办处室采用比选简易程序自行组织。经办处室选取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采购报价邀请函,通过价格、质量、服务等指标对供应商报价书进行综合比选,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出具《自主采购项目评审确认表》,确认表中说明选择理由。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年度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不作为采购项目管理。由经办处室按照节约、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自定方式选择承办单位(供应商),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自主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由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批,由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由处室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结果由分管业务局领导组织经办处室、财务处负责人研究确定。


采购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办理采购委托。经费开支预算审批通过后,经办处室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主选定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后组织实施,其中以项目形式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项目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采购文件。经办处室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的通知》(穗财规字[2021]3 号)要求编制采购文件,按照局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审核,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发布采购公告公示。采购公告公示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要求编制。

  在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集中采购或其它采购项目,由采购专员按格式要求在云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中标公示。

  分散采购由代理机构按照各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时限规定,在云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中标公示。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自主采购项目,由经办处室按照程序在局政务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和中标公示,自主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

  经办处室自行组织实施的自主采购项目,通过定向报价邀请函和采购结果通知函方式完成采购公告和结果公示环节。

  第十八条 签订采购合同。经办处室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云平台上拟定采购合同,按照局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签订采购合同,其中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专员在云平台上确认提交,云平台默认同时完成合同公开和备案环节。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平台公开和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经办处室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指定专人负责,对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结果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专员提交云平台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资料归档保管。采购项目结束后,经办处室按局档案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将与采购项目有关的采购文件、合同及相关材料办理归档保存手续。


其它采购事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 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供应商的选择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工程其他事宜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保密、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工作原则,并通过保密审查认定核准涉密采购项目的性质、采购方式和保密要求,确保采购项目及采购过程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14]455号)和《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穗财行[2015]187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会、扶贫采购等按各自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场地租赁类自主采购项目,在经费申请审批同意后,可直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职责管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内部职责与分工,加强对采购行为内部控制管理。

  (一)经办处室须在上一年度时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处室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需求和计划,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做好政府采购实施工作;采购活动前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项目进行合理评估,对标的预算金额负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办公室设立采购专员,负责局各采购平台系统专号的具体操作,完成机关日常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和设备维修,并协助各经办处室在平台系统专号上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

  (三)财务处汇总编制本局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协调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需要向市财政局报批同意的有关事项;审核采购费用申请;审查采购过程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审核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采购资金。

  (四)政策法规处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章节、以及拟签《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指标所用的数值均为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最新在用数值,在实际实施时按市财政局发布的最新文件对应更新指标数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广州市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5日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5月22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采购管理办法》自行废止。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